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2、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3、负责起草有关民族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全市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民族政策、法规。 4、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组织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5、参与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 6、协同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指导和协调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审核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申报、民族用品定点企业技改贴息贷款申报、民族用品定点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申报等。 7、承办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相应事务,指导开展民族乡乡庆、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活动,落实相关民族优惠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 8、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9、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和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文化和民族知识。 10、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访问事宜,协调参与民族工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参与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11、加强对市直机关民族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县(区)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的联系。 12、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